领导干部应把法治理念体现到实践中,把法治方式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中,养成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领导干部应深刻认识、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善于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善于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既要大胆地闯、大胆地试,鼓励“摸着石头过河”;又要走出“边抓牌边定规则”的思维定势,确立“定好规则再抓牌”的法治思维。坚持“破”与“立”辩证统一,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应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和废止。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巩固、稳定下来,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一些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这些问题从深层次讲,都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适应有关系,与经济发展没有完全走上法治化轨道有关系。这就要求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更好发挥法治在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激发经济活力中的作用。应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促进生产要素高效流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实践,推动相关领域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规范自身权力行使,明确权力“界限”,通过法治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让“看不见的手”规范发展、迸发活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在维稳工作中,对一些苗头性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能捂则捂;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走极端,要么粗暴处理,要么违背原则、一味妥协。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用简单的办法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暂时可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从长远看会积累更多更大的风险,陷入“越维越不稳”怪圈。因此,领导干部应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平安建设各项工作,运用法治方式解决综治维稳面临的具体问题,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善于运用法治手段构筑协调和解决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稳定的机制,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司法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中的主导作用。善于引导群众以法律为依据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妥善处理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特别是在处理信访问题时,一定要坚决依法办事,对当事人的诉求,于法有据的,必须坚决支持、及时妥善解决;于法无据的,决不能肆意突破法律“和稀泥”,搞“花钱买平安”那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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